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
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
保险人按照“《评定标准》中与该项伤残对应的给付比例×该被保险人的本合同
所载明类型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计算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至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仍未完全确定,保险
人根据该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
据此给付交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
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
每级相差 10%。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定标准》规定
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果在该次意外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照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
的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计算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人根据本合同针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交
通工具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以该被保险人的本合同所载明类型的交通工具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上限,当达到该限额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型交
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交通工具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乘坐本合同所载明类型的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
在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治疗由该次意外导致的人身伤害的,
由此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
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意外合理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每次意外合理医
疗费用-次免赔额)×给付比例”计算给付该被保险人的该类型交通工具意外医
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对其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
至被保险人该次住院出院之时或者对应意外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二十四时
(以先发生者为准)期间接受的住院治疗,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